陈敏律师,现为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为您提供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纠纷,房产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法律服务。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最大限度的... 详细>>
律师姓名:陈敏律师
手机号码:18230020900
执业证号:11306201211785057
执业律所: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华阳中路京第银座311室
一是从我国刑法的目的来看,适用刑罚是为了达到改造犯罪分子、预防犯罪的目的。要达到这一目的,被适用刑罚的对象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且有罪过,在执行刑罚期间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这一行为能力在执行刑罚阶段表现为刑罚适应能力。如果对不具有刑罚适应能力的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他们感觉不到社会对其行为的否定评价,也不能体会到执行刑罚给他们带来的痛苦,不能理解适用刑罚的原因和意义,进而不能实现刑法的目的。
二是对于丧失刑事行为能力的人执行刑罚,需要一系列配套的设施,如特殊监室的设置等;从人道的立场出发也不能对该类犯人一关了之,需要对其进行不间断的治疗,这对于有限的司法资源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这也不利于行为人恢复刑事行为能力,毕竟亲人之间朝夕相处所起的特殊的治疗效果,要强于在监狱中的治疗效果。
三是对丧失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执行刑罚,并不意味着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罚的报应论要求对于任何一个触犯刑律的人,必须在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下,对其适用刑罚,除非出现法定免责事由,但涉及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免责事由,仅出现在刑法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免除刑事责任。刑法并未规定如果行为人出现丧失刑事行为能力,尚未死亡的情况时,可以免责,因而,对于丧失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至于如何追究丧失刑事行为能力人的刑事责任,笔者建议可建立中止刑罚执行制度。对丧失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执行刑罚,只是暂时的不执行刑罚,当行为人恢复刑事行为能力后,应当继续执行刑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82-3002-0900
Copyright © 2018 www.zhuozhou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华阳中路京第银座311室
联系方式:18230020900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